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人社发〔2016〕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娄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娄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 娄底市水利局
2016年8月16日
娄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以下称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称缴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缴存用于应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义务,先由建设单位将应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以预付工程款的方式专门拿出资金,转入施工单位账户,再由施工单位缴存至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履行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义务;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等部门对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由其批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承担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帐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并开设专门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帐户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缴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市、县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缴存。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劳动报酬支付保函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出具担保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免缴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八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实行信用浮动制度,鼓励和引导施工单位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一)本办法实施后,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二年且二年内至少承建二个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从第三年开始,其新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报酬保证金可减半缴存;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且三年内至少承建三个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从第四年开始,其新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报酬保证金可免缴。
(二)前款规定可减免劳动报酬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当年发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其新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不予减免。
(三)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20人以上导致发生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其新承建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5%缴存保证金,劳动报酬保证金上限相应提高至300万元。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该工程项目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自欠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其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5%缴存保证金,劳动报酬保证金上限相应提高至300万元。
(五)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应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标准上浮的,上浮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缴存;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应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标准上浮的,上浮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存,且不得从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提取。
(六)在办理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手续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部分,经证实未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核减相应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数额,但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未付清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予核减。
(七)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标准的动态调整,由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劳动报酬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缴存程序
(一)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相关手续。申请减免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应当提供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缴存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核定缴存金额,并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缴存单位持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通知到指定银行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缴存单位提交的劳动报酬保证金存储凭证和可按规定从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中划支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承诺书等与缴存单位签订《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一式四份,缴存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银行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启用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用于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资金短期内难以到位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建设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程款或者存在工程结算纠纷,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施工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缴存单位编制《被欠薪人员工资支付表》并填写《娄底市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启用审批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并核定支取的保证金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后,向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银行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劳动报酬保证金提取意见函》并附《被欠薪人员工资支付表》;
(二)缴存单位通知(特殊情况下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到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三)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银行自收到《工程建设领域劳动报酬保证金提取意见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被欠薪人员工资支付表》从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提取资金划拨到被欠薪人员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将支付情况联同支付凭证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特殊情况需向被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后,按规定从银行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提取现金,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依法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劳动者发放被拖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启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不足以垫付劳动者全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按欠薪比例进行劳动报酬垫付。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启用后,由造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补存责任单位。
(三)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施工单位补足保证金。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报酬保证金被启用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缴存单位。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的返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后,劳动者劳动报酬已全额支付的,缴存单位可以向负责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申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劳动报酬保证金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未接到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劳动报酬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后,向缴存单位和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银行出具《劳动报酬保证金提取通知书》。
(四)缴存单位持《劳动报酬保证金提取通知书》到缴存银行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办理提取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手续。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银行接到《劳动报酬保证金提取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缴存单位返还其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申请返还劳动报酬保证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返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交工验收合格报告;
3.用工登记台帐及工资发放表;
4.缴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示期内接到克扣、拖欠劳动报酬投诉或举报的,劳动报酬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单位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半年后,未发现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80%;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帐,做好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日常管理,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工程项目开工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一次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每半年对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建设工程项目缴存劳动报酬保证金所签订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可的银行保函或担保书,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义务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核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启用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等额补足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责令停工整改,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信访举报后,由监察部门及时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为信访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发生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关规定缴存的劳动报酬保证金,仍按原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内,市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使用、返还及专用帐户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劳动报酬保证金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为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