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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4-01-29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监管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9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担保是指监管企业以第三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监管企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二、 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内担保)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即提供的担保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出资比例);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破产诉讼、资产负债率过高(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非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审计后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三、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监管企业全年累计对内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50%,额度以内的对内担保,按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额度之外以及单笔达到年度担保总额50%的对内担保,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及时逐笔报省国资委确认。监管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逐笔报省国资委审核。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决定担保事项。

四、 被担保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及风险控制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充分和客观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均为无保留意见。被担保企业向监管企业递交担保申请后,监管企业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监管企业提供担保要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被担保企业还应向监管企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监管企业应根据担保金额按规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监管企业与所属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费按出资股东各方约定的同等标准收取。

监管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所占份额已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要限期将担保数额压缩至出资(持股)比例之内。在未降到限额比例之前,监管企业应通过减少或暂停股利分配、加强子公司董事会控制权等措施逐步进行规范,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五、 监管企业应按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制订本企业内部的担保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备查簿,详细登记被担保企业、担保金额及担保份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解除时间等信息,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管理和控制。

在财务审计中,受托审计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对企业的担保事项逐笔检查核实,进行风险评估,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时,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 对因违规担保、超比例担保及未履行决策程序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国资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印发〈湖南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对该项担保决策投赞成票的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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