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对当前的反腐态势作出一项重要判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习近平提到的新型腐败是什么?今天,小组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
新型腐败的最大特点在于手段隐蔽多样,不好查。
典型如“期权腐败”。其主要特征是,替你办事时不收好处,为的是将来加倍兑现。“这好比金融领域的‘期权’,不追求当下的利益套现,而是约定在未来某天‘交割实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告诉小组。
前段时间落马的江苏无锡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陆振华,就是玩弄“权力期权”的高手。他伙同不法商人马某,通过租赁集体资产、获取拆除补偿等方式从事营利活动,获利600余万元。
这些违法所得,陆振华并未直接拿回家,而是让马某单设一个账户替自己保管。退休多年,自认安全无虞后,陆振华才让马某把这笔钱连同利息转给自己。于是,同事眼中“为人低调、生活朴素”的陆振华,退休后却过上了开保时捷、住大别墅的豪奢生活。不过,没多久就东窗事发。
又如“高利转贷罪”,指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业带来的良好信贷资质从银行贷款,再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他人,牟取暴利。近年来,广西、宁夏、浙江、云南等多地都出现了领导干部高利转贷被判刑的案件。
2018年4月,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落马,主动向纪委供认了自己从事高利转贷的违法事实,“投资50万,获取的利息就有30万”。
已被双开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副主任姜和平,也在借贷市场上嗅到“商机”:他找朋友借钱,再高息借给企业主,从中赚取利差。5年内,他总计提供借款2410万元,获取利息91.02万元。
还有公职人员在新业态中“探索”出了新型腐败模式。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一手批扶持资金、一手购买原始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医疗公司申请到2000多万元无偿扶持资金,而后主动提出要购买该企业“原始股”并套利。
热播剧《巡回检察组》中,“网红”检察官熊绍峰开设直播账号“熊检威武”,经常在网络上宣传法律知识。不法商人利用这一点,不仅给“熊检威武”增加粉丝数、制造点赞量,还通过视频广告分利的形式,给账号“分成”了10万虚拟货币,提现成人民币就是1000多万元。
这种“变相行贿”,显然是钻了新业态的空子。
二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称,由于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的权钱交易,因此“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就成为权钱交易时极力隐藏和绕过的“坎儿”。
为此,一些人使用“障眼法”“隐身术”等手段瞒天过海,在幕后通过亲属或其他代理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受贿。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以“与自己无关”“未利用职务之便”等理由开脱。
例如,在山东纪委监委披露的孔某某受贿案中,他本人不出面,与行贿人也不认识,却在幕后利用职务之便,对某单位的招投标进行干预。达到目的后,再由其子出面,收受他人巨额现金。纪委工作人员与孔某某谈话时,他坚决不承认收受钱财的错误性质,辩称是孩子的中介收入,跟自己没关系。
披着“隐身衣”的还有“一家两制”式腐败。顾名思义,家中既有在党政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又有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民营企业等领域从业者。这种腐败形式既难发现,又难查处。
比如“公款存储”问题。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手头有大量财政资金,本身要存银行,金融机构对于拉存款有考核和奖励。于是,有的领导干部就为在金融机构工作的家人亲戚打招呼、拉存款,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一家两制”式腐败的另一大恶果,是阻碍底层优秀人员上升通道。一些机构在招收新进人员时,不看学历和能力,先查档案里直系亲属的背景。有负责人直言不讳:“有家庭背景的人做业务资源充足,家境贫寒者基本不考虑。”
还有一些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违规收受电子红包、卡券,甚至通过购物平台“帮我付”服务,找别人帮忙付款。
花样翻新的腐败手段,不离权钱关联之腐败根本。手段翻新了,本质还是用权力套现,但加入了多种新方法、新障碍,给案件查办增加了难度,也让某些人心存侥幸,觉得查不到自己。
殊不知,无论腐败手段如何高明、形式如何变异,都无法改变其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本质,更难逃法网。
三
万变不离其宗。跟传统腐败一样,新型腐败依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之便,为私人谋利、用公权交易,不过为了规避党纪国法,妄图不被抓到把柄,腐败形式越来越新,手法更复杂。
这些新型腐败手段再次提醒人们,尽管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切不可掉以轻心。腐败和反腐败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只要“不想腐”的氛围还未完全形成,就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腐败手段升级变异,反腐招数也要推陈出新。王旭告诉小组,执法人员如果不懂些金融知识、互联网知识,很难识破特定领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因此,纪检队伍必须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识别和破获新型腐败案件的能力。
同时,一些结构性困境也亟待解决。王旭在受访时表示,对于贪腐手段的变化和出新,“法律资源不足”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特定领域出现的新型腐败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规制。
总之,不断把握腐败的发展规律、动态特征,方能突破对传统腐败形式的认识,从而有的放矢地拿出规制手段。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绝不是一句空话、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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