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对象:列入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白名单的中小微外贸出口企业
条件:
1、有自营进出口权,连续经营1年以上,上下游稳定,主业突出;
2、信用记录良好,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机关无重大违规记录;
3、在合作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并承诺该结算账户为订单回款账户;
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特点:
1、纯信用保证,免保证金;
2、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10%;
3、综合授信下可循环使用(最高1500万元以内);
4、可享受商务部门出口奖补政策。
期限:
单笔订单项下原则上不超过1年;综合授信不超过3年。
用途:
原材料采购等。